时间:2019-11-04 11:18 | 栏目:人物 | 点击:次
根据现有《纪要》,如何证明因为成本增加幅度过大而失去履约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司法不能站在卖方或买方的任何一边,还是要从公平角度出发 【天天财经】/意见领袖(记者 周东旭)背景: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3·17新政”的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发布,就2017年3月17日以来因为房地产调控政策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审理,做出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明确相关法律适用( )。 《纪要》规定,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3·17新政”的实施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3·17新政”导致购房出资的履约成本增加幅度较小,对当事人履约能力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斯诺登开发App 变手机为监控装置 周鸿祎:打好人工智能时代安全“攻防战” 圣诞新年销售旺季来临 传统玩具商遇冷 2017最不安全密码榜单 首位还是“123456” WHO拟将“游戏障碍”列为心理健康问题 票房周记|《芳华》夺冠成冯小刚最卖座电影 国产片撑起贺岁档 财新速报20171226晚报 城市天际线再刷新 2017年中国摩天大楼竣工数占全球一半 微博涨近8%,新浪涨6.6%,唯品会涨6%,搜狐涨4.5%,京东、携程涨4%,百度、阿里巴巴涨3%,乐信涨8%。 将出让价由不低于基准地价70%调整为50%;工地用地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中新网) 必康股份(002411.SZ)1月2日晚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与持股5%以上股东华夏人寿,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签署后,新沂必康与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夏人寿合计持有公司9.47亿股,占总股本61.81%;公司实控人仍为李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