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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求:强化分类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时间:2019-11-04 11:17 | 栏目:评论 | 点击:

对于新近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认为,《办法》的出台是近期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本市场制度环境建设、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监管理念的集中体现,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建设和完善,实现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在分类管理,更重要的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所在。  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办法》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了分类,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责任分工,建立了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吴晓求认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分类管理、疏导性管理,主要是针对中小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和适当的制度性保护。“这种方向和出发点以及制度设计、结构设计都是很好的。”  吴晓求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将长期存在,不同投资者对于市场的认知、产品的理解、风险的把控与承受能力存在巨大差异,而证券期货市场瞬息万变,产品种类多样,结构日渐复杂。经营机构开发客户、销售产品的冲动与投资者处于信息相对弱势地位的冲突,决定了监管部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依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匹配合适的产品,这对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将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吴晓求说,《办法》加强对违规机构及个人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真正实现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办法》构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通过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差别化的服务,保护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强化了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对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要求,通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等措施保证相应规则和制度的落实。  吴晓求认为,投资者保护更重要的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市场交易信息也要公开、透明。监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第一时间让投资者了解。中介机构的解读要专业,不能误导。  从《办法》内容来看,相当大的篇幅详细列举了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细化了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此外,吴晓求还建议,加大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办法》突出了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具体而言,针对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义务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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