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4 11:17 | 栏目:评论 | 点击:次
产权保护再次进入最高决策议程。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产权保护措施。这是一桩大事。当前中国面对紧迫的经济挑战,没有严格有效的产权保护,经济增长模式转换必是转而难换、行之不远。《意见》问世正当其时,令人为之一振。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同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一道,催生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繁荣。改革开放也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2004年“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入宪,2007年《物权法》实施,堪称中国产权保护的两大“里程碑”。多年来,中央三令五申强调产权保护,相关法规逐渐完善,相关意识渐入人心。 然而,侵犯产权的案例依然屡见不鲜,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家财产的侵夺,施暴者主要是公权私用的各级官员。在个别地方,为了实现对企业家财产的侵夺,威胁、构陷、殴打、绑架,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动用公权力令企业家致残致死,手段之残酷令人发指。我们也不应忘记,就在几年前,仍有地方以“打黑”为名,肆意侵夺企业家财产,在民粹修辞下对企业家滥施迫害。一些倒行逆施至今未有清算。如今,在经济增速下滑背景下,一些民营企业的资产外移再度引发人们关注,“有恒产无恒心”现象出现,显然与产权担忧直接相关。 这种局面对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极为有害。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靠政府主导大规模投资拉动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早已不可持续,转向高效的集约化发展已成共识。通过自下而上的大规模创新,促进与科学相关的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中的运用,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开辟新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方方面面所涉工程艰巨而繁复。而顺利推进转型,靠的是企业家精神发扬光大,有效的产权保护正是重要前提。离开对企业家个人财产的保护,离开对公司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家就不会有稳定的预期。这种不确定性是对储蓄行为和创新活动的沉重打击,只会鼓动人们把财富尽快消费掉,而不是投资和研发。此间道理至简,《意见》称,“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可谓精当。保护产权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假如将2005年和2010年的“非公36条”视为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条规,那么,此次重塑安全感的产权保护则类似保底条规。 可以说,对产权保护的主要关切和忧虑,在《意见》中均得到了有力回应。特别是对于纠缠多年的所谓“原罪”问题,《意见》指出,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这为企业家们服下了一颗及时的“定心丸”。 《意见》还规范了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其中阐述,例如,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这些都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桩莫须有官司整垮一家企业的惨痛往事不应重现。 《意见》提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并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在这方面,急需类似呼格案的标志性案例。一个案例的说服力大于一打文件。产权纠纷案的平反无疑阻力更大,但不能成为不作为的借口。近年来,有些地方的产权冤案静悄悄地平反。这当然强于推诿不办,但是,“只做不说”有违公平正义,无法抚慰受害者,也无力惩戒责任人。许多久拖未决的案子,究竟是不是冤案,也应当尽快有个明确结论。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把权力关进笼子”。为此,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尤其需要指出,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处理好与产权有关的经济纠纷,是重塑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次契机。 产权保护意义重大而挑战常在,如何强调也不为过。此次最高决策层重申这一基本道理,态度坚决而且措施周全,显然是有备而为、有的放矢。近期,这关乎经济走出困局、创新转型;长期,这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意见》有了,重在实施。